永顺县离婚纠纷律师

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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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军律师
  • 所属律所:

    湖南湘银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4331201210616020

  • 联系电话:

    13974383486

  • 联系地址:

    湖南省永顺县灵溪镇湘潭路97号三楼

男女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结婚 事实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29日 来源:永顺县离婚纠纷律师
[导读]:  李军律师,永顺县离婚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湘银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

 李军,永顺县离婚纠纷律师,现执业于湖南湘银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男女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结婚

一、男女满足什么条件可以结婚

结婚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在规定的结婚登记处履行法定的婚姻登记手续。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登记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则的贯彻实施,保证婚姻当事人及其子女的身体健康,避免违法婚姻,预防婚姻家庭纠纷的发生,同时也是在婚姻问题上进行法制宣传的重要环节。认真执行关于结婚登记的各项规定,对于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义。结婚登记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

二、结婚登记的程序如何进行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补办结婚登记或复婚登记的,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男女要成为合法夫妻,那么就必须要按照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领取到了结婚证之后,那么双方之间的关系才会合法化。若仅仅是举行了婚礼,但实际并没有领取结婚证的话,此时就只能按照同居关系来处理,而目前在我国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事实婚姻和无效婚姻的区别

无效婚姻,顾名思义就是不产生法律效力的婚姻,不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换句话说就是违法的。

《婚姻法》里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双方当事人想要结婚的话必须是心甘情愿的,双方自己决定的,而不是别人威胁,逼迫的。而且对双方结婚的年龄也是有一定的要求的,男方必须满22周岁,女的必须达到20周岁,迟结婚迟生孩子也是国家提倡的。如果经过医院检查身体有病不允许结婚或者是与自己流着同样的血液,血缘上和自己都来源于三代以内的亲属,这些情况法律上是不允许两人结婚的。

由此可见不够法律要求的年龄就结婚;双方有着直接的或间接的血缘关系结婚;自身有病不允许结婚却隐瞒对方病情而结婚;已经结了婚还没离婚就又和其他人结婚,这些情况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是属于无效的婚姻。

如果有一方在另一方的恐吓,威胁,逼迫下与对方结婚的,受害方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请起诉,要求取消该婚姻,被逼迫的婚姻本来就是法律不允许的,可见以上所说的无效婚姻和请求撤销的婚姻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是无效的。还有的人拿着假身份证与对方结婚,欺骗对方这也是无效的。

那么什么是事实婚姻呢

事实婚姻就是两人都是单身,而且都满足结婚的要求,但是没有到民政局领取结婚证就像正常的夫妻一样生活在一起。在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之前,双方当事人这种不领证就生活在一起的做法也是受法律保护的,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之后,法律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补办结婚证件,到民政局进行登记,否则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属于是非法同居,双方必须解除这种不正当的关系。

所以双方当事人没有领取结婚证就在一起生活,人民法院受理这样的离婚案件是怎样的呢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行之前,双方当事人已经满足了结婚的条件,人民法院以事实婚姻来受理;如果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出来以后,双方当事人满足结婚条件的情况下,此时往往需要双方先到民政局补办结婚证,然后再对此案件做出相应的处理;如果双方不愿意去民政局登记,法院按非法同居处理。

如果双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受理无效婚姻,法院是不接收的,因为这种无效婚姻,在法律上已经是不存在的婚姻关系。

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里有说明,双方当事人要求法院受理的诉讼请求是解除双方之间的同居关系,人民法院是不立案受理的。除非双方有一方或者两人都不是单身就居住在一起,法院才会受理。

如果双方当事人为了领取结婚证,但自己的年龄还不到法定的结婚年龄,就虚报一个年龄来骗领结婚证,但是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受理无效婚姻时两人的年龄已经够了结婚年龄,我觉得不属于无效的婚姻,应该按受法律保护的婚姻来处理。